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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山东省 公务员-行测 2010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上述定义,不属于继承权丧失的是( )。

A、周某40岁就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儿子,其子为尽快得到遗产而买凶杀害了周某

B、甲乙两兄弟为遗产问题发生争执,甲气急之下举刀杀乙,乙失手将甲推入河中,甲溺水而死

C、刘某为与郑某争夺财产而欲杀害郑某,但未遂

D、张丁不尽赡养义务,经常虐待其父,并将其父亲打成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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