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多选题 职业资格-司法 2009

村民甲和乙是邻居,甲被在省城工作的儿子丙接到省城居住,临走前将三间瓦房借给乙使用。三年过后,甲因病去世。乙心想丙以后不可能再回村居住,正好自己的儿子需要房子结婚,何不再在旁边加盖两间,把五间瓦房以备儿子结婚之用。于是,经过村委会同意,在甲院内新建两间瓦房。又两年后,丙因故提前退休,为图清静,决定回老家居住。回来后,乙即归还三间平房,但丙乙对两间新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下列各项论述中,正确的是:

A、归丙所有,因为两间新房已经附合于宅基地上

B、归丙所有,但丙应向乙适当补偿建房费用

C、归乙所有,因为该房是乙出资建造的

D、归乙所有,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乙经过村委会同意建造,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

查看答案 收藏题目 分享题目 举报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