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只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一律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简易程序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行政机关一般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延长15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外。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依法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核实的,行政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尽量要当场作出决定,并作出书面或口头的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