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由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