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某公司经营烧碱,有15名员工,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某食品加工企业有120名员工,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必须听取工会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