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必须听取工会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