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验收。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使用、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使用、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