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