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规定,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