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企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