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机构和人员能够成为承担《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
A、银行业金融机构
B、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C、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D、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
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有哪些特殊之处?
A、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
B、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C、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
D、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
下列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A、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B、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C、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遗属津贴
D、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休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
C、甲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A、独创性数据汇编
B、动植物新品种
C、甲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D、疾病的诊断方法
某公司的高层会议.卜,总经理提出在全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但董事长认为公司章程中已设立保密条款,不必在劳动合同中另加约定。某律师在为此提供的咨询意见中,对公司法规定的保密义务与劳动法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区别有下列表述,其中哪些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A、前一种义务仅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后一种义务适用于一般劳动者
B、前一种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后一种义务属于约定义务
C、前一种义务是无偿义务,后一种义务是有偿义务
D、违反前一种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后一种义务仅承担行政责任
某节目演出组到某山区演出,该地属自然保护区范围。演出组在某一天然景点搭设了一座栈桥,为运送演出设备在区内修建了一条简易公路。区内环境和植被因此遭受一定程度的毁坏。演出计划得到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演出组并已付钱请当地人承担恢复原貌工作。关于该事件的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演出组在该自然保护区内景点修建的是临时建筑物,其影响环境的行为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约束
B、演出组为了演出需要而搭设栈桥,不属于工业性项目,也没有排放污染,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无需过问
C、演出组的行为即使对当地环境有影响,也不构成跨区环境问题,不属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D、对于该演出组的上述行为,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可适用的处罚规定
汪某和范某是邻居,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范某怒而挥刀砍向汪某,致汪某死亡。事后,范某与汪某的妻子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后汪某父母得知儿子身亡,坚决不同意私了,遂向当地公安部门告发。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范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范某向江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B、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D、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
《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理由,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冯某抢劫了某出租车司机的钱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冯某抢劫时使用的是仿真手枪,因此,法官在对冯某如何量刑上发生了争议。法官甲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系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应是这样。因为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将仿真手枪包括在枪之内,就会在该条款作出例外规定。法官乙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不是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事由,是因为这种抢劫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大,而持仿真手枪抢劫不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并不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B、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C、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D、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