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企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距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