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法》规定,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设备和矿山井下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经历了3次修正。
《安全生产法》所指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制定《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