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某服装加工企业有35名员工,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某公司经营烧碱,有15名员工,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某食品加工企业有120名员工,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评比,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