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0日内,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使用、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