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工作经验,熟悉工作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情况、熟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监控部分)》、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并经本部门批准的人员担任,名单应公布。
设备、业务系统接入生产控制大区或安全Ⅲ区应经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
管理信息大区拨号访问和远程运维业务应经电力监控系统归口管理单位(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在配电终端上工作结束前,应与相关调控机构核对业务正常。
业务系统升级或配置更改后,不宜进行功能、性能、安全、兼容等方面的测试及验证。
业务系统升级或配置更改前,业务系统软件和配置文件无需备份。
不间断电源主机设备断电检修前,应先确认负荷已经转移或关闭。
在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系统上工作。设备运行期间,打开直流控制保护屏柜门时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电力通信和信息专业人员在电力监控系统相关场所从事各自专业工作,必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监控部分。
试验和推广电力监控系统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