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公益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赔偿。
依法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核实的,行政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也可以于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简易程序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只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一律停止执行。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一般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延长15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外。
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制定的部门规章有权设定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