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规定,未经银行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银行,也不能作为银行为收货人名单。否则,由发货人自行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责任。
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开证行承担必须付款之责。
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和开证行的地位一样,承担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修改通知一经发出,即对受益人和保兑行其有约束力。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被称为代收行。
根据UCP600规定,开证申请人以开证申请书与开证行订立契约关系,信用证一经开出,申请人有义务付款赎单,无论单据是否相符。
根据UCP600规定,保兑行保兑信用证后,对随后接到的修改书可自行决定是否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书。
( ) 根据UCP600规定,只有开证行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方能转让。
( ) 背对背信用证与未经保兑的转让信用证一样对供货方有利。
( ) 在托收业务中,如果委托人没有指定代收行,托收行可自行选择代收行。